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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回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权益告知书

    信息发布者:陈立胜
    2018-10-19 17:38:12   转载


    城乡居民医保中心 隆回城乡居民医保 今天

    隆回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权益告知书

     

    尊敬的城乡医保参保居民:

    您们好!城乡居民医保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根据《隆回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隆办发〔2017〕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隆办字[2018]82号),现将我县城乡医保参保居民有关待遇、权益告知如下:

    一、参保筹资政策规定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时间: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时间,筹资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参保有关规定: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缴费参保,不得中途参保或退保。在本省范围内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外出务工人员在省外参加了医保的,提供参保证明,在本县不再重复参保;已在本县重复参保的,按就近原则自愿选择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但同一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父母均已参保,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28天(含28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

    二、住院补助标准及规定

    (一)住院补助起付线和补助比例

    1.本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助比例统一为5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比例提高10%。

    2.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1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助比例统一为6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比例提高10%。

    3.本县县人民医院每次600元,县中医医院、魏源医院、展辉医院、德铭医院、博雅医院、长岭中医医院分别每次500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皮肤病防治所每次4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统一为75%。乡镇卫生院每次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为8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由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财政兜底按住院总费用90%补助。

    4.外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2300元,外地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次18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统一为50%。

    5.在省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达到2300元则本年度内不再扣起付线。

    (二)住院补助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助17万元(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三)大病救助政策。对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急淋、急早幼粒)、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唇腭裂、甲状腺功能亢进等24种重大疾病救治暂统一按《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卫合管发〔2015〕2号)规定执行。

    (四)意外伤害补助标准及规定

    1.应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的损伤、工伤、交通事故及自杀(服毒)、自残、酗酒、吸毒、打架斗殴、医疗事故、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违规违章、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一律不予补助。

    2.自驾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无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医疗费用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30%补助。

    3.凡隐瞒意外伤害真实原因,利用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保补助的,一经查出,不予补助,并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跨省异地结算有关规定

    在省外住院需办理跨省异地结算的,应于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登记备案(咨询电话0739—8237098)。

    三、门诊政策

    1.2018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支付到医保卡(以后根据筹资标准做相应调整),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或住院医疗费的自负部分,以参保家庭为单位限额使用,可跨年度累积结转使用。

    2.特殊慢性病门诊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诊断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报账。

    四、大病保险补助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12000元以上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计进行补助。3万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补助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补助7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80%。年度内累计补助20万元。

    五、健康扶贫政策规定

    (一)贫困人口参保扶持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伤残退伍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男60岁、女49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对其他纳入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按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50%予以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每人110元。

    (二)贫困人口医疗补助政策。经民政部门审定发证、已参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因疾病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民政医疗救助全额补助,不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一站式结算补助,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财政兜底按住院总费用的90%予以兜底,个人只承担住院总费用的1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为6000元);兜底脱贫对象大病保险在分段补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5%。贫困残障患者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政策咨询电话:8237098  8238575

     

    隆回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印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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